学校退学在校生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5-09-22 22:21:36
我们身边有很多的同学都因为在学校的种种原因而被学校强制退学,很多人不明白学校到底有没有这样的权利,今天我们学大教育就为大家科普一下学校退学在校生的依据是什么。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相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解读】本条是对学生退学条件的规定。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的一种手段。学生退学不一定必然与违反学校纪律有关。违反纪律者一般适用的是纪律处分。而退学往往与学生的学业成绩、身体原因及其他要素有关。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解读】本项列举了退学所适用的第一项条件,即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关于学业成绩与退学关系的处理,各校规定不一致。但多数学校都将学业成绩与退学制度联系在一起,凡学生不及格课程达到一定门数或者学分数,将对该生作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的要求而作退学处理,这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关心爱护,也是督促学生刻苦学习的有效激励机制。由于各个学校和学生的情况不一,因此,本规定对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的要求作退学处理不作统一规定,而由学校规定。
同时,无论是实行传统学年制还是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都应有规定年限。凡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仍未完成学业,学校不能按结业对待,而只能对其作退学处理。因为本条规定,对各种退学情形的处理要求是“应予”,即应当给予或者说必须给予,而不是可给可不给的意思。
毕业、结业、退学处理的区别在于,毕业是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应准予毕业;结业是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应准予结业;而本款规定的退学情形是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此,只能按退学处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解读】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此,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是复学的必经程序。根据本项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对休学学生由休学转为退学,须有两个条件:
第一,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复学要求,学校应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二,经复查不合格。休学学生休学期满虽提出复学申请,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例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已经丧失了做大学生的资格,那么,学校查实后可不予复学,对其作退学处理。又例如因病休学未愈己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不能复学的也需作退学处理。
为保障学生复学的权利,学校应当做到:第一,应当明确规定休学学生的复学期限,第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休学学生复学的具体时间和复学时应当出具的报告(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解读】本项是指学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适应学校紧张的学习生活,学校应对其作退学处理。为了对学生负责,确定无法继续学习须由具有一定水平的专门或专业医疗单位确诊;经学校指定,即是否具有这种资质或水平,须由学校认可。“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即疾病或伤残后果较为严重,继续学习将会加重病情,最终因影响健康原因完不成学业。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经治疗后学习生活仍不能自理等,学校只能作退学处理。
执行本款时应当注意,本款规定的“指定医院”应当是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这种医院是国家有关部门经过评估认定的具有较高医疗水平的医院。同时,本规定要求学校与医院的关系是“指定”关系而非仅仅限于“定点”的关系,但前提是这些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解读】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正常上课。因各种原因不能上课者,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课。如果学生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应当作退学处理。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解读】注册是一种资格的认可。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既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再认可。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即视同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可作退学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解读】本项规定的退学与上述情况不同。以上五项均因学生主观原因导致学校单方面作出退学决定的结果,而本项则是因为学生主动提出退学申请致使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国家公务员有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这被视为国家公务员的择业权。本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从维护、保障、发展学生权利的基本立场出发,特作此款规定,即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
根据本款规定,学生申请退学是学生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选择,准其退学。但退学涉及学生已有学习权利的丧失,关系重大,因此,当学生因各种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当了解情况,弄清原因,做好相应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如果学生坚持退学,学校应予准许,并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是对退学办理程序的规定。
由于退学会使学生失去学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要由校长会议决定。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所以设置备案程序,在于使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高校学生的情况,以作管理研究或决策分析,同时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变动数据处理的必备条件。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解读】本条是对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本专科生退学的程序和有关事项的办理。由于本专科生未能完成学业,不能按大学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就业,因此,学生的档案和户口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原“退学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的规定不适合如今人员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的情况,现实中将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修改后更利于学校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妥善解决退学学生的落户和就业等问题。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退学的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因其己经完成高等教育中的本科阶段的学习或者硕士阶段的学习,所以虽然未能完成现阶段的学业,但是己具有高等教育某阶段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因此,为发挥退学研究生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本款规定其可以按照已有的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可以就业”是相对于因病、因残等无法工作而言的。学校对退学研究生中可以就业的,按照其已有学历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接收单位,未能就业,则由学校将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退学在校生的依据是什么呢?相信看到上面的报道后大家都知道了法律所赋予学校的权利,所以请大家不要轻易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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